由于国家成品油价格下调,根据辽政办发[2006]17号文件精神,鞍山市物价局决定从即日起我市公路客运燃油附加费实行新的标准。具体标准按各线路《关于核定收取燃油附加费标准的函》执行。
鞍山市物价局要求各道路运输经营者加强内部车辆管理,在车内明显位置张贴票价表及燃油附加费核定函,不准擅自调价。对于随意扰乱客运市场价格的行为,物价部门将按有关价格法规查处。举报电话:1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