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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校车服务方案 鼓励客运企业运营校车

时间:2016/8/14 22:19:20来源:海南特区报作者:责编:李秀芝0条评论


为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海南省校车安全管理试行办法》,切实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海南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前正式出台《海南省校车服务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方案》,各市县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和学前教育公办学校一般不使用校车,凡不能通过城市公交客运或步行上下学的中小学生、幼儿,应全部纳入基本运营模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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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组建 校车专营公司


根据《方案》,海南省校车运营模式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司管理、部门监管” 的基本原则建立,各市县可在遵循工作要求的基础上,从本地实际出发,选择以下几种运营模式:


1.政府购买服务模式


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应当承担的校车服务,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2.组建校车公司模式


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组建校车专营公司,由公司统一购买校车,接送小学生幼儿的,应当购买符合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和幼儿专用车,接送初中生的可以购买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喷涂国家统一校车图案式样、加装车内监控设备的客运车辆,校车专营公司专门承担中小学生和幼儿接送业务以及承担学生社会实践、夏令营和以学生为主的旅游、拓展等活动用车业务。校车承担学生上下学接送以外的其他业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鼓励省内客运企业组建全省性的校车集团,统一为各地提供校车服务。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采取新购和换购的校车按照购车价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按车辆拨付一定额度的校车运营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省财政根据各市县运营情况适当予以奖补。


3.学校或幼儿园自主运营模式


由政府出资购买或学校幼儿园自行购买、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客运车辆,按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物价部门指导核定学生每学期交纳乘车费用,学校或幼儿园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取得校车标牌 7座以上 可当临时校车


《方案》明确,海南省将健全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和联动机制,做到严格审批校车使用许可、严格审查校车驾驶人资格、严格校车通行安全管理。


海南省将加强对《海南省校车安全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的过渡期内不符合国家校车标准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监管。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学生用车不能满足国家专用校车标准的,允许取得校车标牌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学生上下学;纳入客运模式管理的车辆应当逐步更新为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11座以上的载客汽车;纳入专营模式管理的车辆应当逐步更新为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车辆,接送小学生和幼儿的校车应当逐步更新为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校车。


城区公办小学初中及幼儿园 一般不使用校车


《方案》提出,各市县要采取措施,完善公交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城乡公共交通,合理规划、优化统筹、科学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在学生上下学、特别是周末、放假高峰时段,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学校附近的公交站点要强制设立港湾式站台,并设立相应的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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