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大汽贸对销售国Ⅱ排放车有话要说
“6月初开庭前后,我们之所以没有对外发布声音,是想有个相对安静的媒体环境,不想把这个话题炒热。现在我们打算说说自己的看法。”6月26日,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大集团)董事会秘书王寅告诉记者。
6月2日,庞大集团诉5位车主买卖汽车一案在河北滦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正式开庭。按照庞大集团的起诉理由,2009年3月,被告车主以消费信贷方式从庞大集团下属分公司购买车辆(国Ⅱ排放)后未依约定归还贷款本息。而被诉车主则以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王寅所指的就是这个案子。
据王寅介绍,案件尚无判决结果,目前处在休庭期,在相关事项调查详尽后将再开庭。
事件起末
在一份庞大集团递交给唐山市工商局的名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吴培全等7人投诉我公司的汇报材料》当中,记者看到了对此事件的描述:
2009年3月26日,内蒙古赤峰克什克腾旗吴培全、高文武等7名客户(以下简称投诉人)到庞大集团通辽分公司(以下简称通辽分公司)要求购买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间内销售完的国Ⅱ排放的库存重汽自卸车,专门在霍林格勒露天煤矿内从事倒货。原因是加油、维修方便且购车后不上牌照,不出矿区、不在道路上行驶。通辽公司业务人员按国家环保法规告知投诉人,国Ⅱ排放标准车辆已经不能上牌照。投诉人坚持购买,并与通辽分公司签订了《消费信贷分期付款买卖汽车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并按照《购车用户验车交接通知单》所列事项对车辆进行了逐项验收,在用户确认车辆车况完好并签字后,将中国重汽生产的豪沃牌(宏昌天马上装)自卸车7辆以消费信贷的方式提走。
在此之后一年半时间内投诉人未向通辽分公司提出过任何主张。直到2010年9月,投诉人的车辆均在矿区内行驶6万~8万公里后,由于其在矿区内的运输业务因种种原因停止,投诉人开始拒绝还银行贷款,并以不能上牌为由提出巨额赔偿要求。
2010年12月,投诉人联名投诉到庞大集团后,庞大集团派业务部主任带队于2010年12月和2011年4月两次到赤峰找到7名投诉人,试图与之协商解决,但经过两轮协商未果。庞大集团动员客户起诉解决,但投诉人始终不起诉,庞大集团遂于2011年4月底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到人民法院。2011年5月4日,河北滦县人民法院已立案并下发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于2011年6月3日开庭审理,现除朱凤良、刘世杰案以外未判决。
2011年5月12日,庞大集团接到唐山市工商局的电话通知,得知投诉人又投诉到工商行政部门。对于投诉人这些投诉,庞大集团觉得很冤。
庞大的证据
“投诉人投诉我公司销售人员未介绍国Ⅱ车不允许上路,车辆没有合格证、发票、车牌、保险公司不给投保,上路运输被交警和运输部门罚款等问题,与事实不符。”庞大集团业务部主任姜凤忠表示。
按照庞大集团方面描述,投诉人购买汽车的最初目的是想在霍林格勒露天煤矿矿区内从事运输煤炭或土方,不出矿区作业,不需要上道路行驶,所以投诉人主动要求购买国Ⅱ排放标准的汽车。通辽分公司销售人员明确告知投诉人此车属于其公司国Ⅱ库存车,已经不能上牌照,投诉人还是出于特殊用途和价格考虑强烈要求购买,通辽分公司便与客户签订了购买国Ⅱ车的《补充协议》,时间分别是2009年4月21日至5月3日之间。协议主要内容为:“甲方已明确告知乙方所购买的汽车排放为国Ⅱ排放标准,而且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在2008年6月30日以后国Ⅱ排放标准的汽车不能再上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