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补贴30万元 苏州发布2015年新能源车推广补贴政策
日前,记者获悉,2015版《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已发布。根据该细则,苏州市对2015年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以及充电设施建设费用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10米以上纯电动 补贴30万元/辆;
6~10米纯电动 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800元(最高不超过国家补贴标准的60%。对应用于城乡公交领域的6~8米纯电动 补贴18万元/辆、8~10米纯电动 补贴24万元/辆);
10米以上插电式混合动力 (含增程式)补贴15万元/辆;
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200元(最高不超过9万元);
纯电动乘用车轴距大于2.45米每辆补贴3.6万元、轴距小于2.45米每辆补贴2.7万元、轴距小于2.2米每辆补贴1.5万元;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每辆补贴2.1万元;
10米以上超级电容、钛酸锂 9万元/辆。
(二)充电设施补贴标准。
对具备监控充电运行设施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服务运营单位予以补贴,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直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600元,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400元。
此外,细则规定,非在苏州市区工商注册的制造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乘用车、工程及特种车辆除外)在苏州市区销售自2015年起需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在苏州市区(吴江区除外)设立独立注册的销售子公司,且一次性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必须在苏州市区(吴江区除外)设立能为消费者提供维修保障服务的机构,具备与所销售车辆数相适应的维修保障能力(包括场地、维保队伍、维保装备、必要的充电设施等)。
(3)必须在苏州市区建立远程实时监控平台,能对所销售并在苏州市区上牌运行的车辆三电(电池、电机、电控)系统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和具备提供传输监控 的能力。
(4)必须承诺按江苏省政府出台的车辆技术质量标准要求对消费者提供车辆质保服务。
延伸阅读: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府办[2015]15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联合制定的《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市政府《关于苏州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苏府〔2014〕77号)精神和《2015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工贸〔2015〕19号)的要求,我市对2015年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以及充电设施建设费用给予补贴。为及时兑付资金,特制定本细则。
一、市级财政资金的补贴对象为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包括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电力、企业通勤等)、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乘用车);承建公共服务领域充换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和充换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是指在苏州市区(除吴江区外)工商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使用和服务单位,私人消费者是指具有苏州市区(除吴江区外)户口的新能源汽车使用个人。
二、市级财政补贴标准
市级财政对公共服务领域及私人应用领域购置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应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并且满足一定的技术要求(详见附件1),车辆销售机构应在苏州市区(除吴江区外)工商注册登记。按以下标准核定补贴资金。
(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10米以上纯电动 补贴30万元/辆;
6~10米纯电动 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800元(最高不超过国家补贴标准的60%。对应用于城乡公交领域的6~8米纯电动 补贴18万元/辆、8~10米纯电动 补贴24万元/辆);
10米以上插电式混合动力 (含增程式)补贴15万元/辆;
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200元(最高不超过9万元);
纯电动乘用车轴距大于2.45米每辆补贴3.6万元、轴距小于2.45米每辆补贴2.7万元、轴距小于2.2米每辆补贴1.5万元;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每辆补贴2.1万元;
10米以上超级电容、钛酸锂 9万元/辆。
(二)充电设施补贴标准。
对具备监控充电运行设施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服务运营单位予以补贴,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直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600元,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400元。
三、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实行按季拨付,每季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资金拨付至各区财政部门。各使用单位和汽车销售机构,于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经济信息化部门提交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见附件2)。各区经信、财政部门审核后,将所有材料一式二份正式行文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第三方专业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认定。
充电站设施建设市级财政补贴申请报告于充电设施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正式投入运营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
四、非在苏州市区工商注册的制造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乘用车、工程及特种车辆除外)在苏州市区销售自2015年起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在苏州市区(吴江区除外)设立独立注册的销售子公司,且一次性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必须在苏州市区(吴江区除外)设立能为消费者提供维修保障服务的机构,具备与所销售车辆数相适应的维修保障能力(包括场地、维保队伍、维保装备、必要的充电设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