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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补贴30万元 苏州发布2015年新能源车推广补贴政策

时间:2015/9/10 7:58:12来源:电动汽车资源网作者:责编:0条评论

 

(三)必须在苏州市区建立远程实时监控平台,能对所销售并在苏州市区上牌运行的车辆三电(电池、电机、电控)系统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和具备提供传输监控 的能力。

 

(四)必须承诺按江苏省政府出台的车辆技术质量标准要求对消费者提供车辆质保服务。

 

五、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购买和使用苏州市区(吴江区除外)注册的制造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由上述制造企业与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签订委托收款协议书,并以扣除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销售给公共服务领域的消费者,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由所在地区财政部门根据委托收款协议书约定,直接拨付给车辆生产销售企业。

 

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购买和使用非苏州市区(包括吴江区)注册的制造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资金由所在地区级财政部门拨付给相关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资金由所在地区级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汽车销售机构以扣除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人消费者。汽车销售机构是指在苏州市区(除吴江区外)工商注册登记的机构。

 

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由所在地区级财政部门拨付给承建服务运营单位。

 

六、申请市级财政补贴的材料

 

(一)公共领域消费者申请新能源汽车购置市级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公共领域)(附件3)和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3.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4.车辆用途及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的说明;

 

5.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质保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需生产厂家盖章);

 

6.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和在苏州本地使用的承诺;

 

7.销售机构(4S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8.车辆装载远程实时监控系统装置的技术材料及接入苏州市区终端监控平台的证明材料(需监控平台企业盖章)。

 

9.销售机构提供的按江苏省政府出台的车辆技术质量标准提供质保服务的书面承诺(需销售机构盖章)。

 

10.车辆购置双方签字盖章的委托收款协议书(仅限于购买在苏州市区(吴江区除外)工商注册的整车制造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

 

11.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汽车销售机构(4S店)申请私人领域新能源乘用车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私人领域)(附件4)和以下材料:

 

1.销售机构(4S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3.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4.购车者户口簿复印件;

 

5.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质保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需生产厂家盖章);

 

6.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和在苏州本地使用的承诺;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的承建运营单位,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5),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

 

2.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3.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4.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5.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享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营运主要限于本市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过户(公共领域消费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且只能在苏州市范围内转让、过户);享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八、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保障产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实时监控新能源汽车的运行状态,并负责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处理;应对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质量保证,其中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10年或1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其他车辆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期限(以先到者为准);购置新能源 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新能源 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营运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实时监控,确保运行安全。

 

九、各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区经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各区财政部门负责按补贴标准核实并及时拨付资金。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十、为鼓励在城市物流配送特别是社区物流配送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市区内限制物流车辆进入的区域,允许纯电动物流车进入。

 

十一、市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先行垫付,年终按照各区新能源汽车购置数(公共交通领域、企业法人、私人消费者)由市级财政与各区进行财力结算。

 

十二、各县(市)、吴江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三、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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