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十二五”建成42个全国性交通枢纽
(四)统筹枢纽建设经营。
鼓励组建公司实体作为业主,根据综合交通枢纽规划,负责单体枢纽的设计、建设与运营管理。
统一设计。依法确定一家具有资质的设计研究机构,由其牵头组织协调交通各个专业,实行总体设计、分项负责。设计中应集约布局各类场站设施,突出一体化衔接,有效承载多种服务功能,实现枢纽的便捷换乘、经济适用、规模适当,切忌贪大求洋、追求奢华。
同步建设。强调集中指挥、同步建设,统筹综合交通枢纽各种运输方式建设项目的开工时序、建设进度和交付时间,使各类设施同步运行,各类功能同步实现。不能同步实施的应进行工程预留。
协调管理。创新管理模式,完善协调机制,培育专业化枢纽运营管理企业,保障综合交通枢纽整体协调运营,提升运行效率、服务能力和经营效益。
五、保障措施
(一)制定枢纽规划。
对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节点城市,其综合交通枢纽规划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审批(或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时进行审批),用于指导城市交通枢纽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在规划工作中,应统筹各种运输方式之间、城市交通与对外交通之间、客运与货运之间以及既有设施与新建枢纽之间的关系,衔接相关规划,注重规划的全局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创新管理机制。
要切实打破行业分割、突破地区分割,创新体制机制,破解综合交通枢纽发展中的难题。城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枢纽的规划、设计、建设等事宜,国家相关部门应予以积极支持。逐步建立和完善规划评估、调整机制。
(三)拓宽融资渠道。
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同时,要创新盈利模式,探索以企业为主体、资本为纽带的投融资方式,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综合交通枢纽的建设和运营,形成多元化的投融资格局,建立稳定的综合交通枢纽投融资渠道。
(四)鼓励综合开发。
要在保障枢纽设施用地的同时,集约、节约用地,合理确定综合交通枢纽的规模。对枢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及周边区域,在切实保证交通功能的前提下,做好交通影响分析,鼓励土地综合开发,收益应用于补贴枢纽设施建设运营。
(五)完善技术标准。
按照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要求,在总结国内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协调各行业的设计标准和规范,逐步研究制定符合国情、经济适用的综合交通枢纽设计、建设、运营服务等标准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