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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将受益?解读《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

时间:2013/5/9 10:29:19来源:京华时报作者:责编:0条评论

 

昨天,交通运输部就《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拟规定,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

 

据介绍,为加强并规范对收费公路的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组织起草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在收费年限上,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高速公路因改建扩容增加投资需调整收费年限的,可重新核定。此外,还贷、经营期满后,除由公共财政承担养护费用的以外,高速公路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原则收取通行费,收费年限可按照公路的两个大修周期进行核准。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提出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装载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等可免交车辆通行费;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及养护管理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等多项条款。

 

焦点·收费

 

假日免费可延长收费期补偿

 

【变化】征求意见稿将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

 

【解读】从去年国庆节开始,每逢国庆、五一等法定假日,都会执行小 高速费减免政策。交通运输部相关专家曾经做过计算,重大节假日,一个省收费公路的每日收费额为3000万元—5000万元,几个重大节假日加在一起大约为6亿元,全国近200亿元。

 

根据修改意见,节假日高速实施免费政策后,企业损失的收费将可以获得相应补偿,而补偿的方式则是企业可延长高速公路收费的年限。

 

对此,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丽梅表示,意见稿中提及的国家实施免费政策不光是市民所理解的国庆、五一等假期的减免政策,还包括开辟的绿色通道、鲜活农产品运输、军车、救灾车辆等。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但未说明具体核算标准。对此,王丽梅认为,一般条例出台后都会有相应实施细则出台,会对政策的实施办法进行细化,促进其“落地”。

 

逃通行费加付3至5倍票款

 

【变化】征求意见稿在第五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拒交、逃交、少交通行费的车辆和假冒鲜活农产品运输蓄意逃交通行费的车辆,应当补交通行费,并加付三倍至五倍的应交票款。”

 

【解读】业内人士指出,以往收费公路经常会发现逃交高速费或少交通行费的状况,而在2004版条例中,并没有对此项内容作出明确,处理方式往往是要求其补交通行费。

 

此次条例的修正案中拟增加这样一款,最直接的目的是规范收费公路交费的管理,加大执法力度,“罚款”手段主要是为起到威慑作用,规范收费公路交费秩序。

 

转让权益禁提高通行费标准

 

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择经营管理者,并依法订立转让协议。”

 

同时将条例的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提高车辆通行费标准,但可以申请延长收费期限,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转让经营性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和提高车辆通行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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