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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汽车排污费已是势在必行 为何躲躲闪闪?

时间:2013/6/13 8:37:57来源:北方网作者:责编:0条评论

 

最近,一些大城市要对汽车征收排污费的消息又被一些媒体报道出来,然而,北京、上海相关部门却相继否认。

 

汽车排污费的征收早已经不是一个新话题。2012年,北京市政府就发布了《北京市2012—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这份政策文件中明确提到了汽车排污费的问题:通过继续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机动车按车牌尾号限行、老旧高排放车辆区域限行和适时征收机动车排污费等手段,降低在用车辆使用强度。

 

这份政策文件是北京市政府2012年3月21日制定发布,并明确负责的相关机构为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五家机构。

 

很明显,这不是小孩过家家,今天说说,明天就算了。按照北京市政府发布的这一政策,汽车排污费的征收势在必行,只是要在适当时候执行而已。

 

由于2013年,北京市等许多地区又在遭遇恶劣的雾霾天气,加快了北京等城市尽快实施汽车排污费的步伐。

 

不过,北京市征收汽车排污费在某些程度上与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

 

根据最新的一个媒体的报道称,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送审稿)》已经在向相关行业协会征求意见。这个送审稿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车辆行驶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和二氧化碳免征环保税。既然免征,那么汽车排污费似乎就违法了即将出台的国家法律。

 

虽然污染物等免税,但是开征环境保护税是国家早已在拟议中的事情。财政部负责人曾经在2010年底表示,十二五期间,中国将开征环境保护税。而早前,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在《求是》杂志撰文指出,要加大资源环境税费改革;加快开征环境税。在文章中,马凯还特别提到了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

 

从这个角度说,汽车污染被征收税又是环境保护税整体规划的必要部分。因此,汽车征收排污费应该是板上钉钉的事情。只是,这个汽车排污费是以环境保护税的名义开征,还是以汽车排污费的名义开征,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说法。

 

按照地方法规服从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如果国家将开征包括汽车污染在内的环境保护税,那么各个地方政府拟议中的汽车排污费就将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由于环境保护税的审议估计要到明年全国人大会议上进行审议表决,因此,各个地方政府征收汽车排污费的计划将因此拖后执行。

 

其实,汽车排污费征收的难题还不仅于此。汽车排污费征收最大的障碍在于如何征收?或者说计征的标准依据是征收汽车排污费的最大的障碍。

 

或许有人说,按照汽车排量大小来征收就可以了。当然,汽车尾气排放多少与汽车排量大小有绝对的关系,但是汽车排量大小却不是影响汽车尾气排放多寡的唯一因素。

 

因为,除了汽车排量以外,油品的品质、国家排放不同标准对应的汽车,乃至汽车驾驶人的驾驶技术都对于汽车污染的大小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

 

按照环保部的 ,占汽车保有量9.5%的国I前标准汽车,其排放的4种主要污染物占汽车排放总量的40.0%以上;而占保有量53.7%的国及以上标准汽车,其排放量还不到排放总量的25.0%。虽然有些汽车的排量大小一样,但是由于其排放标准不同,其对于环境的污染程度却有着天壤之别。

 

2011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为20754.6万辆,汽车9266.4万辆。按排放标准分类,达到国及以上标准的汽车只占汽车总保有量的5.7%,国标准的汽车则达到48.0%,国标准的汽车占19.8%,国标准的汽车占17.0%,其余9.5%的汽车还达不到国标准。而黄标车的比例高达16.4%。

 

这两组 说明了什么问题?这说明占到中国汽车保有量最少数的低标准的汽车排放的尾气,占到了所有汽车尾气污染的大部分。

 

甚至可以这样说,国四以上的汽车对于空间污染的影响很小。而北京市早已经实施国四标准多年,如果北京对国四标准以上的汽车实施汽车排污费的征收,那么不仅仅不能有效治理大气污染,而且还会放任危害严重的低排放标准的汽车逃过法律的监督。

 

最让一些城市头疼的是,汽车尾气排放给城市空气带来的污染不是处于静态位置固定不动的,而是在不同的地区随着空气的流动而流动。也即是说,即使北京市实施了汽车排污费的征收,但是天津、河北等地如果没有实施相应的汽车排污费的征收,那么这些地区在路上行驶着的低排放标准的汽车,仍然会影响到北京市的空气污染。

 

如果是这样的情况,北京市自己单独对于辖区内的汽车征收汽车排污费显然不合适,也不起作用。

 

在这样的情况下,就特别需要国家出台统一的法律法规,以统一的方式来管控汽车尾气的排放。

 

另外,对于汽车而言,已经拥有多个税种直接或者间接来调整汽车尾气的排放。

 

比如,目前国家对于汽车产品征收的消费税,其实就承担着节能减排的作用。一般来说,消费税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所谓的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对于汽车来说,其中的目的之一就是抑制大排量汽车产品,推动小排量汽车产品的市场扩大。

 

从这个角度讲,汽车消费税和汽车排污费有着异曲同工的作用,如果两者同时存在,那么就使得征税工作更加复杂,功能冲突。

 

因此,如何摆布已经存在的汽车消费税与即将征收的汽车排污费的关系问题,也让政策制定者挠头不已。

 

第三个让汽车排污费的征收犹犹豫豫的原因是征收环节问题。汽车排污费如果单独征收的话,那应该放到生产环节还是销售环节,抑或使用环节?

 

放到生产销售环节的话,汽车生产企业会将税收负担通过价格转嫁到汽车价格上。但是这种汽车产品价格的增加,对于汽车消费者的行为特别不敏感,汽车消费者很难考虑到汽车价格中是否还有一个叫做汽车排污费的东西,汽车消费者即使知道了有这样一个排污费,也很难因此而调整自己的购买行为与使用习惯。

 

如果放到使用环节征收的话,汽车消费者或许还能够感受到汽车排污费的压力,但是在使用环节征收,会遭遇到征收工作过于繁琐复杂的困难。

 

其实,将来最终的一种可能的征收方式,还是以燃油消耗量为基本依据,然后加上车辆的技术状况、油品的品质状况来加权征收。但是不管如何,一种汽车排污费的东西将会在不久的将来被征收,汽车消费者现在就需要调整自己的购买行为,以适应新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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