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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货车压垮大桥判天价赔偿与个人破产制度

时间:2013/9/30 9:37:08来源:人民政协网作者:责编:0条评论

 

2011年7月19日,张某驾驶超重车,将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宝山寺白河桥压塌。因犯交通肇事罪,法院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怀柔公路局经济损失1556万余元,车主父子负连带赔偿责任。张某不服判决上诉,9月24日上午,该案二审开庭。张某认为量刑太重,责任不能全由自己承担。

 

对于一个农民出身的司机来说,1556万余元意味着什么呢?张某说“我家没有经济来源了,几亩地一年收成就几千块钱,家里老人还生了重病,这1500万余元的连带赔偿,我得还几百年。”这就是说,坐牢是有期限,但是,债务却是无期限,他的一辈子永远都处于还债务。

 

一方面,我支持张某辩护律师提出的对桥梁的价值重新鉴定估算的建议,甚至对桥梁本身质量问题也应当重新鉴定。如果桥梁本身就是个“豆腐渣工程”,那么,张某的超载不过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将经济账全算在张某身上,他的确很冤枉。另一方面,如果桥梁本身质量没有问题,桥梁的垮塌确实是超载所致,法院判决他要赔偿经济损失1556万余元,却也没有错,不能因为他承担了刑事责任而豁免民事责任,更不能因为他家境贫寒而不依法判决,法律面前必须人人平等。

 

然而,尽管是依法判决,却不可避免会遭遇到严峻的现实问题。例如说张某出狱后,他面对近乎天价的赔偿,如果债权一方催得紧,极可能造成他对生活极度失望,要么四处逃避躲债,要么自杀,甚至是铤而走险进行违法犯罪掠夺财产来还债。这就让公正执法走向了它的反面。而在一些国家,却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既让法院作出公正判决,同时也不至于将债务人逼上绝路,这就是个人破产制度。

 

所谓的个人破产制度,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公民个人可以“浴火重生”,摆脱巨额债务,重新进行正常生活和工作。遗憾的是,我们国家的《破产法》只有公司、企业破产制度,并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如果我们有个人破产制度,那么张某也不至于担心出狱后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生活。

 

当然,个人破产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它也可能造成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因此,个人破产制度要辅之以个人信用制度的完善,需要树立公民和全社会的信用意识,这并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但这并不是我们不对个人破产制度进行立法的理由。个人认为,无论是从完善市场经济还是考虑到一些公民的现实状况,从现在开始,我们就应该加大对个人破产立法的调研力度,适时进行立法听证,将其提上立法议程。另一方面,远水不解近渴。对于张某这样的面临天价债务而无法偿还的个人,法院在作出判决的同时,也应当积极协调公路局豁免其大部分债务,同时限制其在一段时间进行高消费,让其既在经济上受到一定的惩罚,对债权人作出一定的弥补,同时也不至于丧失对生活的信心,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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