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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印发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

时间:2015/1/9 8:10:34来源:工信部作者:责编:0条评论

 

(四)对能效“领跑者”给予激励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激励政策,鼓励能效“领跑者”产品的技术研发、宣传和推广。

 

(五)将能效“领跑者”指标纳入能效标准

 

建立能效“领跑者”指标与强制性能效国家标准衔接的机制。根据节能技术发展、市场能效水平变化等情况,针对各用能产品具体情况,适时将能效“领跑者”指标纳入能效标准指标体系。

 

(六)加强监督检查

 

加强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的能效、质量等性能的监督检查,将能效“领跑者”列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的重点,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管理机构、国家采信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和相关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开展标识备案、产品认证和性能检测工作,并对能效“领跑者”的能效标识、质量认证进行有效的跟踪调查。对能效虚标、认证不符合、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撤销入围资格、能源效率标识备案和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并予以曝光。将提供虚假材料、开展虚假宣传的生产企业列入负面清单,三年内不得申报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

 

三、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的基本要求

 

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应满足以下要求:

 

1、单位产品能耗水平达到能耗限额国家标准的先进值,且为行业的领先水平。能效“领跑者”指标应逐年提高。

 

2、“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均完成了政府下达的节能量目标任务,未使用落后的用能设备和产品。

 

3、按照国家标准《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 23331),建立了能源管理体系;建立了完备的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体系,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满足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要求,已经通过能源计量审查;建立了节能奖惩制度;已经开展或正在开展能耗在线实时监测系统建设。

 

4、年能源消费量超过1万吨标准煤的独立法人。

 

5、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事故。

 

(二)能效“领跑者”的入围和发布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行业协会开展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入围遴选工作。行业协会通过 征集、资料审查、现场核验、同行评议、专家座谈等方式,遴选出上一年度的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名录和单耗指标,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等指定媒体对行业协会上报能效“领跑者”名录和单耗指标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名录、单耗指标。

 

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每年发布一次。

 

(三)对能效“领跑者”给予激励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激励政策,对高能耗行业能效“领跑者”给予鼓励。

 

(四)开展行业能效对标

 

编制重点行业能效对标指南,推动重点耗能企业开展能效对标,通过采取自身“纵向”对标与能效“领跑者”间“横向”对标相结合的方式,查找差距、剖析原因、完善措施、持续改进。及时总结能效“领跑者”的节能最佳实践,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的行业能源效率提高技术路线图。广泛开展节能技术、标准、管理体系培训,引导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

 

(五)将能效“领跑者”指标纳入能耗限额标准

 

加快制修订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不断提高能耗准入门槛。对高耗能行业、产能过剩行业,要适时将能效“领跑者”指标纳入能耗限额标准指标体系。

 

四、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的基本要求

 

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应满足以下要求:

 

1、按照同类可比原则,能源效率为同一气候类型中同类公共机构的领先水平。能效“领跑者”指标应逐年提高。

 

2、未使用落后的用能设备和产品。

 

3、建立了完善节能管理制度和能源管理体系,在本地区同类型公共机构中节能管理水平领先。建立了完备的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体系,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满足国家标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 29149)要求。

 

4、年能源消费量一般不低于50吨标准煤。

 

5、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能效“领跑者”公共机构的入围和发布

 

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依据相关国家标准,通过资料申报、现场调研、专家评审等方式,对每种类型的公共机构评选出能效“领跑者”,上报国管局。

 

国管局、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结果在国管局、发展改革委等指定媒体对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国管局、发展改革委公告能效“领跑者”单位和能效指标。

 

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每年发布一次。

 

(三)对能效“领跑者”给予激励

 

国管局、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激励政策,对获得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的单位给予鼓励。

 

(四)发挥示范效应

 

建立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案例库,适时向社会发布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案例,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

 

(五)将“领跑者”指标作为考核依据

 

根据能效“领跑者”指标和公共机构能效整体水平,适时将能效“领跑者”指标转化成制定节能目标、开展考核评价的标准和依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发展改革委加强能效“领跑者”制度的统筹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部、国管局、国家能源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确保制度取得实效。中央财政安排工作经费用于能效“领跑者”的入围评审、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宣传培训、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

 

(二)完善政策措施

 

加大能效“领跑者”指标的政策采信力度,把能效“领跑者”指标作为能评、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差别电价等政策措施的重要参考。严格能评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优先选用能效“领跑者”产品和设备。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节能改造项目要优先选用能效“领跑者”产品。

 

(三)加强宣传推广

 

宣传普及能效“领跑者”制度,扩大制度影响。利用电视、网络、图书、期刊和报纸等大众传媒,以及召开新闻发布会、表彰会、推介会等形式宣传能效“领跑者”,树立标杆,弘扬典型,表彰先进,为制度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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