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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更规范 汽车公告产品继续瘦身

时间:2015/5/15 15:02:40来源:中国汽车报作者:张婷责编:0条评论

 

继今年初4万余款汽车产品因不符合《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规定被集中清理后,工信部再出重拳,今年7月1日,公告的部分管理规定会有明显变化,应引起车企和检测机构的重视。

 

日前,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发布关于开展《公告》 内相关车型整改的通知,规定了《公告》内产品清理整顿的内容;同时7月1日将正式实施试验场登记制度,部分项目试验时须进行摄录。

 

公告产品继续瘦身

 

7月1日将有一批汽车产品强制标准法规到期,新强制标准法规紧接着正式实施。

 

根据工信部产业【2014】354号、工信部联产业【2014】453号、中机函【2015】7号文件及 GB 15084-2013、GB 17578-2013、GB 30510-2014等相关标准要求,不符合规定的公告产品将面临清理整顿,产品涉及M、N(含底盘)类产品,除城市 外M2、M3类产品,总质量大于3.5t的M、N(含底盘)运输类产品,运输危险品的O、N类罐式车产品,M1类小微型面包车产品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产品,范围较广。据通知,企业可通过“变更扩展”申报系统或“产品整改审查”系统,进行相关产品的整改工作。

 

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副主任高国有表示:“实际上大部分车企已完成了产品的整改。标准法规实施会事先听取企业意见,发布后有个过渡期,让车企提早做准备。”

 

清理整顿《公告》内产品,属于行业主管部门的日常性工作,通过不断清除《公告》中不符合新标准法规的产品来规范市场秩序,让汽车产品“有进有出”。

 

随着新标准法规的颁布实施,主管部门梳理汽车产品公告的步伐也在同步跟进。今年初,工信部曾对《公告》中757家国内汽车企业超过4万款产品(包括整车和底盘)进行集中清理。国四环保标准实施,一大批不合规的国三车被剔除。“标准之所以今年才实施,就是给企业几年的过渡期,避免企业达不到标准而出现更多弄虚作假的行为。”高国有说。

 

对此,清华大学汽车系党委书记、教授帅石金说:“汽车技术的进步要靠标准法规推动,而标准的实施则依赖于实际执行,清理公告产品应愈来愈及时。”

 

 

试验场登记制度和检验摄录将实施

 

为提高检测机构检验工作质量,加强公告汽车产品检验过程监督管理,今年7月1日将正式实施试验场登记制度。届时如加速行驶、车外噪声、制动等须在试验场进行的项目,在进出试验场时,均需将试验场地使用记录传送登记管理系统内。通知详细规定了要登记的内容和具体的传送要求。

 

同时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发布《汽车产品〈公告〉检验视频录像管理办法》(试行),7月1日正式实施摄录要求,即汽车检测机构在进行产品检验时,对部分项目的检验过程同步进行视频录像,同步视频录像的检验项目包括排放/油耗、ABS/制动、后防护/侧防护、侧翻、 上部结构强度、碰撞等实车检验项目。

 

高国有表示,要求试验场登记和录像是从检测管理流程上加强监管,防范汽车产品检测过程中的作弊、简化行为,尽量保证试验过程的客观性。他强调:“7月1日后未进行试验场登记,或登记内容缺少必要信息的,试验过程将不再被认可。”帅石金认为,规范汽车产品检验流程的同时,也要加强检测机构的中立性,因为当前很多检测机构与车企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应建立型式认证制度

 

“梳理产品目录,集中清理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公告》产品,花费高昂成本的同时,并未提高工作效率。”中国汽车工业协会顾问杜芳慈认为,“汽车公告管理的方式过于繁琐,耗费大量资源,应尝试型式认证。”

 

汽车型式认证是欧美等国家和地区建立的一套较完善的汽车行业管理制度,其中美国汽车业实行的是车企自我认证,欧洲则是由独立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认证。我国目前的公告管理在产品检测和监督等方面十分接近型式认证,但管理的内容较少,汽车强制性标准也并不严格等同于技术法规。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我国不存在汽车产品型式认证制度。未来,随着市场发挥更大调节作用,更多汽车强制性标准和管理文件的出台,汽车型式认证制度有望真正建立,从而提高汽车产品管理的效率。

 

对于实施试验场登记制度和检验摄录要求,杜芳慈表示,加强流程监督管理并不能真正防止检测机构与车企联合作弊的行为,加大对违规检测行为的惩罚力度才能真正震慑车企和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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