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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公交行业节能减排 三部委出台新能源公交推广考核办法

时间:2015/11/12 14:02:28来源:交通部等三部委作者:责编:李秀芝0条评论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委)、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公交领域的推广应用,促进公交行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规定,制定了《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11月3日


宇通E10纯电动公交车 (7).jpg
宇通E10纯电动公交车


延伸阅读:


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公交领域的推广应用,促进公交行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依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区、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的考核(以下简称考核)。


本办法所称的公交车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由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认定。


本办法所称的新能源公交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公交车。


本办法所称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是指没有外接充电功能的混合动力公交车。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合称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


第三条  考核工作应科学规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省(区、市)交通运输、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切实做好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工作。


(一)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有关城市公交企业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推广计划购置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并及时投入运营,加强日常监督和检查;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统计辖区内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核实并上报统计材料。


(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规范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发放程序,加强资金管理,及时拨付和发放补助资金。


(三)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负责打破地方保护,督促新能源公交车生产企业加大新能源公交车生产供应和提高质量安全保障,并配合做好辖区内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的核实与上报工作。


第五条  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目标完成情况主要考核各省(区、市)每自然年度内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的比重(以下简称新增及更换比重)。


第六条  各省(区、市)每年度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海南,2015-2019年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分别达到40%、50%、60%、70%和80%。


(二)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福建,2015-2019年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分别达到25%、35%、45%、55%和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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