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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公交行业节能减排 三部委出台新能源公交推广考核办法

时间:2015/11/12 14:02:28来源:交通部等三部委作者:责编:李秀芝0条评论


(三)其他省(区、市)2015-2019年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分别达到10%、15%、20%、25%和30%。


计算新增及更换比重时,以考核年度新增及更换的全部公交车车辆数作为基数(分母),考核年度新增及更换的新能源公交车(不包括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车辆数作为分子,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后取整。


第七条  纳入新增及更换比重计算和申请运营补助资金的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增及更换的新能源公交车上牌时间应在考核年度内。


(二)车辆应符合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相关标准,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三)申请运营补助资金的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年度运营里程应不低于3万公里(含3万公里)。


对于考核年度因新增及更换、退出运营等造成实际运营时间不足一年的,以实际运营时间按月折算运营里程,月均运营里程应不低于2500公里(含2500公里),相应公交车辆运营补助标准按月折算,并按照实际运营月份数计算运营补助金额。年度运营里程考核以具体车辆为单位。


第八条  从2016年至2020年,考核工作每年一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年1月20日前,城市公交企业通过全国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申报系统填报上一年度新增及更换的所有公交车(含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新能源公交车)信息,上传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车辆购置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填写新增及更换公交车明细表(见附表1)和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明细表(见附表2),按程序上报至县、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二)每年2月10日前,县、市级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完成对本辖区城市公交企业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统计工作,经核实并公示无异后,填写本辖区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汇总表(见附表3)并附第三方审计报告,逐级上报至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审计部门。


(三)每年2月底前,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收到下级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车辆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后,会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审核和重点抽查,填写本省(区、市)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汇总表(见附表3),报送至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提出审查意见。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将审查审核情况及本省(区、市)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汇总表上报至交通运输部,并抄送同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审计部门。


(四)每年3月底前,交通运输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各省(区、市)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整理、汇总和分析,据此核定各省(区、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数量和占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的比重,确定各省(区、市)是否完成相应的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任务,形成报告并提交至财政部。


第九条  新能源公交车生产企业作为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要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确保新能源公交车安全运行。


(一)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为城市公交企业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


(二)对出现故障的车辆及时维修处理,做好技术保障,对于发现的重大产品质量和安全问题,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负责完善新能源公交车技术监控手段,并将监控 上传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监控平台。


(四)积极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产品质量和一致性监督检查,以及样车抽检,对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要求及时整改。


第十条  城市公交企业作为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的运营和补贴资金申报主体,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档案与基础台账,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鼓励城市公交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完整、准确地记录所属车辆基础信息与运营信息。


第十一条  城市公交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填报有关报表,未按期报送有关报表的,不予补助。


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城市公交企业,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


对虚报瞒报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数量和推广应用比重、扩大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  各省(区、市)交通运输、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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