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关键词: 大吨小标 载货车 燃油税 超载

相关部门表示:“小吨大标”治理方案正在酝酿

时间:2009/6/3 8:42:49 来源:中国汽车报 范文清 作者:中国汽车报 范文清 责编: 0条评论

新的燃油税政策实施后,“大吨小标”渐失意义,“小吨大标”开始抛头露面。

为逃避交警罚款,载货车主开始对“小吨大标”产品有需求.某些载货车生产厂家了解这一市场信息后,正在悄悄准备相应产品的研发与生产。那么,这一新的市场动向有没有引起业内有关部门的注意?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专用车分会秘书长王焕民向记者透露,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已经注意到这一现象,正在积极研究治理“小吨大标”的具体方案。

“小吨大标”由来已久

在采访中,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内专家告诉记者,“小吨大标”现象由来已久。“大吨小标”与“小吨大标”就像一对孪生体。过去,一些车主为少缴养路费和过路过桥费,对载质量利用系数有要求的载货车偷偷搞大吨小标。某些专用车没有载质量利用系数要求,一些车主在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就把载质量数写小,将整备质量数写大,以“小吨大标”的方式间接达到“大吨小标”超载的目的。

记者在查阅相关资料时发现,在2004年10月1日,也就是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以下简称《标准》)实施前,“小吨大标”车曾经在载货车市场风行一时。当年4月初,公安部、交通部(现交通运输部)曾下发了《关于统一治理超限超载车辆认定标准,避免重复处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规定,二轴车辆车身和货物总重超过20吨,三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30吨,四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40吨,五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0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5吨等五种情形,应认定为超限超载车辆并予以纠正。

《通知》下发后,市场出现载货车载货量越大,运输成本越低,车主越有利可图的情形,大吨位车越来越受用户欢迎。部分厂家看到这一市场需求后迅速反应,争相生产“小吨大标”车。2004年10月1日后,随着《标准》的出台,新的轴荷标准使当时的“小吨大标”车变成了超载车,“小吨大标”这一名词也就渐渐被人们淡忘。

“多年来,‘小吨大标’只是隐藏在‘大吨小标’身后,存在于较小的范围内,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养路费取消后,‘大吨小标’逐渐隐退,‘小吨大标’车‘复出’。”业内人士这样对记者说。

仍将参照《标准》审核

“小吨大标”重现“江湖”,有没有引起《标准》修订部门的注意?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已注意到‘小吨大标’车辆逐渐在市场中‘抬头’的情况,正在研究解决方案,具体措施在考虑中,近期没有出台的迹象。”王焕民对记者说,由于相关部委没有明确的治理方案,他不便表达自己的看法。

国家有关部门会不会按照整顿治理“大吨小标”的方法来解决“小吨大标”问题?王焕民的答案是肯定的。“原先针对载货车超载问题出台的《标准》仍然适用于治理‘小吨大标’。在产品申报公告的审核环节,国家有关部门依然会按照《标准》要求对产品的质量参数进行审核。现在相关部门研究的重点是如何贯彻落实《标准》这一层面上,重点解决《标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包括最近比较突出的‘小吨大标’现象。”

应有相关监管法律

目前,在载货车审核环节,我国治理“大吨小标”现象的主要手段是参照2004年10月1日实施的《标准》。该《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规定车辆不能随意加长、加宽、加高,对不同型号车辆的轴荷及总质量有了最大限值的规定,《标准》要求车辆的长、宽、高必须相匹配。然而,《标准》实施近5年来,“大吨小标”现象仍未杜绝。

“在产品申报公告的审核环节,人的因素往往使最终结果远离理想预期。虽然《标准》对道路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都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督,我们仍然能在市场上看到‘大吨小标’或‘小吨大标’的产品。”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汽车运输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师李永福认为,只有制定相应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才能确保每辆载货车符合《标准》要求。

“美国已经出台了多部联邦法律,对超限超载车辆的管理有明确规定。比如,对严重超限超载或屡次违法者采取司法行动,包括刑事诉讼、短期拘留或长达1年以上的监禁。生产厂家或用户对有关部门的车辆审核结果不满,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申诉和辩护。目前,美国超限超载车辆约为被检测货运车辆的3.5%以下,治超效果显著。”李永福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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