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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通用破产保护中学习如何"再生"

时间:2009/6/7 6:44:49来源:经济观察报 作者:经济观察报 责编:0条评论

  

    6月1日,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申请破产保护。对中国政府和企业来说,我们希望通用案例可以帮助我们树立新的破产观念,意识到“破产重整”是企业于危机中再生的“良方”。

 

    在中国,至今大部分人还认为,破产就是企业彻底死掉了,品牌、资产等都没了。这也导致新的《破产法》实施两年来,真正走破产程序的企业少而又少。2008年,全国破产案件不过3500起,而退出市场的企业却有80万家,更多的企业选择了以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注销企业的方式退出。

 

    反观通用,通过申请破产保护,它保住了如“中国通用”等核心优质资产,剥离了如“悍马”等赔钱的不良资产,减免了巨额的债务,延长了偿债期限,得到了美国政府的优惠政策,引入了美国政府等第三方的几百亿美元的救命钱。

 

    这不但给了通用浴火重生的机会,让其甩掉包袱,轻装前进,保住了大多数员工的工作岗位,并且减轻了因通用倒闭可能带给美国社会和经济的重创。这是一个政府、破产企业和债权人都能够接受的结果。

 

    通用申请破产保护,依据的主要是美国《破产法》第11章的内容。根据规定,通用在进入破产重整期间,首先,通用所有的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收全部都要终止,这就给了通用一个喘息和再生的机会;其次,通过重整程序,可以由法院主持并强制推动通用的再生。

 

    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国《破产法》,同样有着类似的关于破产保护的规定,其中的“重整”制度,也可以使企业获得六到九个月的缓冲期。司法实践证明,企业的重整价值,一般会高于企业破产清算的价值。今年3月底,由于民营的东星航空公司拖欠美国通用电气商业航空服务公司的高额飞机租金,且无力偿还,后者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东星航空执行破产清算程序,也就是让东星航空直接破产。而该案的代理律师则建议实施破产重整。律师的理由是,重整可以保住东星航空的飞行员、航线、航点、市场网络、客户等资源,但如果一破了之,这些资产就会随着公司的破产化为乌有。

 

    我们以为,通用破产保护案例值得中国政府部门和企业借鉴。实际上,中国的《破产法》对申请破产重整的门槛设定很低,只要企业或者债主认为有不能偿还债务的可能,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让企业破产重整。这也体现了立法者在制度设计时的用心,即帮助企业克服经营困难,赋予企业一个重生的机会。

 

    我们如果能够有效利用《破产法》提供的合法程序,很有可能使一些企业获得新的生存机会,保住品牌和大量的职工就业。这既保护了债权人利益,减少了可能的商业信用风险,也有效地发挥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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