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徘徊在农与非农间 低速汽车的身份尚存疑团

时间:2009/7/21 13:48:49来源:中国汽车报 晋淳作者:中国汽车报 晋淳责编:0条评论

  

    低速汽车原来叫农用运输车(俗称农用车),归农机部门管理。2004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时,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统一管理,有关部门对农用车进行“收编”,将农用车纳入汽车公告管理范围,正式将三轮农用车和四轮农用车改名为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合称低速汽车),车辆和驾驶员的注册管理也转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如今,农用车被“收编”已有5年,各界对低速汽车的管理仍然质疑声不断,有媒体说它仍“徘徊在农与非农间”。这究竟是为什么? 

 

大量低速汽车未进入汽车统计  

 

    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7年末,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为5697万辆(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1468万辆);2008年末,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达到6467万辆(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1492万辆)。由此得出,一年间全国新增低速汽车24万辆。而根据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农用运输车辆分会的统计,2007年和2008年全国低速汽车的销量分别为214万辆和200万辆。粗略地分析可以发现,如果低速汽车全部领取汽车牌照、进入汽车保有量的统计范围,同时考虑当年的低速汽车报废量(由于无据可查,暂按当年新车销量的20%作为当年报废的估计数),我国2008年低速汽车新增保有量应该接近160万辆,是国家统计局公布 的7倍!对此的惟一解释是,大量低速汽车没有领取汽车牌照,未进入汽车保有量统计范围。 

 

    据笔者了解,被国家统计局授权进行全国汽车产销量统计的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迄今未将低速汽车正式纳入直接统计范围。国际上常用“千人汽车保有量”来衡量一个国家汽车市场的饱和程度,我国目前的千人汽车保有量是多少,似乎没有人能说得准,原因是保有量不清,尤其是各方面对应否包含低速汽车存在分歧。为此,有必要从定义出发,弄清低速汽车的真实身份。 

 

“汽车”定义不统一,影响低速汽车归类 

 

    经历了一个世纪的发展、进步,“汽车”这个概念反而有些模糊不清了。《现代汉语词典》对“汽车”的定义是:“用内燃机做动力,主要在公路或马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通常有4个或4个以上的橡胶轮胎。”《辞海》对“汽车”的定义是:“一种能自行驱动的主要供运输用的无轨车辆。原称‘自动车’,因多装用汽油机,故简称汽车,沿用至今。”现行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将“汽车”定义为“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同时将无轨电车纳入“汽车”范畴,还规定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的三轮车“亦可作为汽车处理”。 

 

    在上述三种定义中,前两种把汽车的动力局限于内燃机显然有失偏颇,也不符合现代汽车能源多元化的发展方向。对汽车行业来说,第三种定义应该是最权威的,但在规定汽车应“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同时,把定义范围延伸至无轨电车和“整备质量超过400kg的三轮车”的做法是否合理,值得商榷。在汽车专业的教科书和其他汽车类图书中,普遍将汽车定义为“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车辆”,即将无轨电车和三轮车排除在“汽车”之外。 

 

    可见,各方面的“汽车”定义不尽相同,由此必然导致统计口径上的不一致。 

 

低速汽车算不算“汽车” 

 

    按理说,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早已拍板将低速汽车纳入汽车管理,不需要再对此说三道四。但从我国低速汽车统计和管理现状可以看出,低速汽车仍然没有真正被纳入汽车管理。这让人们不得不反思:是有关部门执法、施政不力,还是“收编”决策不合理? 

 

    《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和“汽车下乡”政策的公布实施,又勾起各界对低速汽车的议论。议论的焦点集中在低速汽车该不该被“替代”,低速汽车企业要不要“转型”。农民不仅普遍反对“替代”,而且希望政府对低速汽车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予以理解和支持;农业和农机工作者认为,低速汽车(尤其是三轮汽车)兼具农用运输和田间作业功能,是轻、微卡无法替代的,现在谈低速汽车企业转型为时过早;在汽车行业人士看来,让低速汽车(尤其是三轮汽车)与汽车简单“并轨”似乎不太现实;由于车辆和驾驶员的注册管理已形成固有制度,让交管部门接受“农转非”(农用车转汽车)也有难度。 

 

    在国家标准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该标准等效采用ECE法规)中,机动车被分为L(两轮或三轮车)、M(载客汽车)、N(载货汽车)、O(挂车)和G(越野车)五大类。与被替代的1994版不同,2001版标准强调M、N两类车“至少有四个车轮”(排除三个车轮的车)。按这个标准,把三轮汽车归入L类中的L5,把低速货车归入N类(载货汽车)就名正言顺了。前者按一般机动车管理,后者按载货车管理。这样的归类不仅更符合传统意义上的汽车定义,而且在车辆统计和管理上比较容易理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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