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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接地气 排放倒逼低速货车与汽车并轨

时间:2014/11/25 7:56:59来源:搜狐汽车作者:杨再舜责编:0条评论

 

2011年4月,发改委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在限制类中的“十一、机械”规定:“11、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自2015年起执行与轻型卡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国发[2013]37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一条(三)规定:“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2014年4月的工信部27号公告规定,轻型柴油车与重型柴油车自2015年起同步实施国Ⅳ排放标准。

 

2014年10月30日,12部委联合编制的《加强“车油路”统筹加快推进机动车污染综合防治方案》中规定:“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实施第三阶段轻型载货柴油车排放标准。”

按照国十条规划,2018年1月1日起轻型车实施国V,届时轻型车国Ⅳ标准也将作废。而12部委联合规定的低速货车2017年实施已经作废的轻型车国Ⅲ标 准,这不仅时间不统一,在排放阶段上也产生了矛盾,却未能与国十条保持一致。不过笔者综合历年来农用车市场发展历程看,“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 实施第三阶段轻型载货柴油车排放标准”较其他部委靠谱,比较切合国情实际,而其他因政绩因素超越当下现实情况,一是不靠谱二是不接地气。

 

上述这些权力权利机构发布的一系列有关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节能与排放标准的标准或规定,不难发现在规定时间与排放要求上,彼此掐架与相互矛 盾,实在让人看后不仅一头雾水、莫明其妙,更让众多农用车生产企业莫衷一是,不知要执行天朝哪家衙门的命令为好。

2011年4月,发改委也要求三轮农用车自2015年起,执行与轻型卡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众所周知,略知农业机械的人皆知,三轮农用车其实就是拖 拉机的技术升级版,售价约为几千或一万多元(自卸为多);385、485或490发动机的四轮农用车(有些是单缸发动机)售价约为2-4万多元。试想如果 这些低端廉价的三轮和四轮农用车都给强制性装上国IV和国V发动机,一是在技术上不匹配;二是既使装上了国IV发动机,其售价最起码也得翻一斤头。令人费 解和奇葩离谱的是竟然还要求三轮农用车实现国IV排放要求,真的不知道这些权贵权势者脑袋瓜子里是否被灌了水?还是得了脑膜炎?!真的是拿依然处于贫困边 缘的中国农民阶级忽悠开涮,开国际玩笑似乎也找错了对象。

 

 

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指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小于等于70km/h,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等于4500kg,长小于等于6m,宽小于 等于2m,高小于等于2.5m,具有四个轮的货车。在笔者的记忆印象中,似乎在十年前,就四轮农用车就被称之为低速汽车了,有些已经与轻型卡车接轨了,如今象原农用车企业的五征、 凯马、南骏、唐骏、福田早已就堂而皇之的汽车整车企业了,一些主要农用车企业等近年来不仅与汽车接了轨,而且国IV发动机也被装上了四轮农用车上,还被自 称为高端轻型卡车。因此,当下又令人费解地奇怪地提出“低速货车在满足下述要求的情况,可申请升级为轻卡生产企业”,实在让业内人士一头雾水、莫明其妙、 莫衷一是。

 

 

2014年11月15日,工信部发出开展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升级并轨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低速货车在满足下述要求的情况,可申请升级为轻卡生产企业。

 

(一) 与汽车生产有关的总资产(不含土地价值等无形资产)不低于18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含土地价值等无形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二) 应具备年产5万辆轻型载货汽车整车和车身、车架、车桥的生产能力;应建立产品研究开发机构,掌握车身、底盘等关键技术,具备必要的研发及测试能力;

 

(三) 应符合《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0]第132号公告)中有关轻型载货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要求;

 

(四) 企业2011年至2013年的低速货车平均年产销量应超过1千辆,或2014年及以后每年平均产销量应超过5千辆。为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对于多家低速货车 生产企业组成的企业集团,2011年至2013年的低速货车平均年产销量应超过3千辆,或2014年及以后每年平均产销量应超过1万辆(该企业集团中只能 有一家企业升级,其他企业不得升级);

 

(五) 低速货车生产企业或其所在企业集团已具有载货汽车生产资质的,则该企业不得升级。当升级为轻卡企业后,低速汽车(三轮车、低速货车)的生产资质也将随之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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