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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治公路“三乱”亟待执法法治化

时间:2011/11/29 11:04:41来源:人民网作者:人民网责编:0条评论

 

对执法公权治理的“回潮”现象,证明了一个再寻常不过的道理:行政执法的规范化不能仅靠一时的执法大检查,而必须确立在稳定、恒久、权责对等的法治化轨道上;只有让执法者始终处在法律的严格约束下,让公民监督始终与执法权力的运行首尾相伴,才能杜绝私利意图污染到执法目的。

 

近日,公安部专门召开“坚持公正廉洁执法,坚决杜绝公路‘三乱’”视频会议,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实行罚缴分离,罚款必须通过银行上缴国库。公安部副部长黄明还强调,谁收“黑钱”搞“三乱”,谁就是公安机关的败类,必须坚决清除出公安队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决不姑息。

 

引发公安部如此雷霆举动的直接原因,可能是此前央视新闻频道报道了山西岚县、盂县交警违规拦车收费并抢夺记者摄像器材的新闻。没有罚单、没有收据、没有理由、强行收钱,光天化日之下如此执法,怎能不引起公安部门的震动!早在上世纪90年代,我国公路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现象就十分严重,为了平息民怨、规范执法,1994年开始国家加强了对公路“三乱”的治理,情况曾一度好转。但时隔17年之后,公路“三乱”问题再度抬头,深刻说明滋生“执法经济”的土壤仍然存在,制约执法法治化的瓶颈尚未打破。

 

如果翻开以往的执法记录,如今发生在山西境内的公路“三乱”现象,与央视十多年前公开报道的并无本质区别,甚至情节更为恶劣。法律赋予交警部门查处超载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权,在利益的绑架下成了乱收费的“尚方宝剑”,公路也成了执法者肆意吸金的“发财路”。其中反映出执法权的肆意。在这种潜规则下,甚至衍生出一个彻底颠覆法治的悖论:司机守法运输只会赔本,违法跑线才能赚钱,超限超载某种程度上成为一种执法导向下的普遍化选择。

 

可见,对公路“三乱”必须采取“零容忍”,不仅在于这种现象本身污染了执法的正义性,也不仅在于其对广大运输司机合法权益的盘剥,而且更在于它的存在直接挑战法治的底线,产生一种守法者吃亏、违法者获利,进而迫使守法者变成违法者的恶性体制环境。优良的执法引导恶人向善,而恶劣的执法则逼迫好人变坏。如何矫正执法偏差,让公路交通执法良性运行,最终关系到整个社会守法环境的优劣。

 

回顾之前的治理,三令五申中也不缺“严肃查处”、“绝不姑息”的决心与魄力,更不缺强大行政动员下的全国范围内的大检查、大整顿,但是这种根源于利益之中的“三乱”执法犹如野草般“烧不尽”,稍微放松便“吹又生”。其实,对执法公权治理的“回潮”现象,证明了一个再寻常不过的道理:行政执法的规范化不能仅靠一时的执法大检查,而必须确立在稳定、恒久、权责对等的法治化轨道上;只有让执法者始终处在法律的严格约束下,让公民监督始终与执法权力的运行首尾相伴,才能杜绝私利意图污染到执法目的。

 

实现执法的法治化,首先必须确保立法设定的约束制度得到一体遵循。就交警执法来说,立法明确规定了“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制度,目的就是防止出现执法者收“黑钱”,将罚款私入囊中。但是这些制度在实践中,出于诸如经费短缺、以罚代养等原因,并未得到良好的执行。加之缺乏严密的可操作性机制,使得违反者也不受处罚,造成立法为执法者打造的“笼子”出现重大豁口。要真正从源头上堵住这一漏洞,就必须拿出“壮士断腕”的魄力来,设计出严密的执行程序和监督机制,用严明的责任追究保障这些制度“落地生根”。

 

实现执法的法治化,还必须让公民监督及时跟进、始终不离不弃。执法者有法不依,最有力的监督力量在于公民。但从现实中对执法的监督看,主要还是媒体扮演了“马前卒”的角色,媒体曝光才引起行政系统自上而下的督查。这种监督路径由于媒体调查的偶然性和个案性,无法形成辐射全部执法过程的监督效应。如何畅通公民的监督途径,尤其是畅通执法相对人的救济渠道,让受到不公执法的人都能选择与之抗争、选择维权,才是从根本上形成对执法制约监督的良方。

 

实现执法的法治化,最终还在于切断与执法相关的利益脐带。公路“三乱”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些执法部门之所以暗存罚款指标,根本原因就是执法经济作怪。如果不能彻底从执法经济这个怪胎上釜底抽薪,那么再多的制度设防都难敌一些执法者的私欲膨胀。如行政处罚法虽然要求地方财政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执法部门返还罚款,但在私利面前依然有地方置国法于不顾,地方财政和执法部门合伙分发罚款。改变这种现状,必须从财政体制上动刀,在严格核定执法机构、人员和执法经费的基础上,切断财政不足口实下执法部门与罚款之间的利益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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