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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力度不一 公路安全条例让企业困惑

时间:2012/10/24 10:53:46来源:方得网作者:薛磊责编:0条评论

 

“公司的一辆重卡标准额载为24吨,但是只搭载了20吨的货物,就被认定为超载,只能乖乖交罚款。”近日在接受采访时,广州市谊联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黄生向记者抱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执法标准的不统一。

 

从去年7月1日起,我国开始执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如今该条例实施已一年有余,治超效果究竟如何?公路运输企业对该条例的实施有何反应?目前的公路物流行业还存在哪些问题呢?为此,记者走访了多家运输企业。

 

 

有法不依  执行力度不一 

 

黄生所在的广州市谊联物流有限公司,是当地一家专业钢铁运输物流服务企业,目前拥有七、八十辆重卡,主要用于在广东省内运输货物。黄生表示,《条例》执法标准的不统一,给公司造成了很大困扰。

 

据黄生介绍,广州一般采取“默认不超载”的方式,即如果实际超载不超过20%时,就不会认定为超载。但这并不是固定的标准,“有时不超载20%,但依然被作为超载受罚”。

 

而这一现象并不仅仅在广州出现。之前有媒体报道,河南淮滨县为了治理超载超限,规定三轴车车货总量不能超过45吨,两轴车不能超过35吨,将国家超限标准分别放宽15吨。据当地一些司机介绍,只要每月初上交罚款领取“月票”,一个月内便可在此规定标准内超载行驶。

 

 

记者了解到不仅《条例》地区执行标准不一之外,而且在同一个地方的政府部门内的治超标准也是不统一的。

 

福州大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郑美忠,则向记者抱怨政府各部门在治超过程中,也存在标准不统一。也就是说,涉及到运输管理的交管(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城管(城市市容管理局)、运管(交通运输管理局)、路政、环保局等部门,其对治超所依据的标准都不统一。

 

“《条例》仅仅是交通部发布的,其他部门的治超标准又和他们不一样”,郑美忠表示,“比如,我们公司的车辆在出货时,经供货方测重,仅超载了100公斤,但是上路之后,运管部门的测重则是超载2吨。我们也纳闷,难道供货方多给了我们两吨?因此白白被罚了几千元”。

 

“为什么不申诉呢?”记者问道。“一旦申诉,我们公司的所有车辆就要被全部停运,这个损失就更大了。”郑美忠对“白白挨罚”只能感到无奈。

 

不公平竞争 痛伤公路物流

  

对于《条例》的实施情况,德利得物流总公司运营总监恽绵认为,在实行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中国70%以上的公路干线运输是通过个体零散货运来完成的,因此《条例》的实施很大程度取决于对个体运输户的执行。但对于《条例》的规定,个体零散货运主只要交了罚款就可以了事,而正规的公路运输企业却不敢超载,这就造成了不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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恽绵认为,法规的出台是为了促进行业的进步,如果不能认真执行,不但没有促进作用,反而可能会传达错误的信号。“当你有了法律,又不按照法律执行,存在很大程度的通融和自由裁量权,如此形成了公路三乱,最终造成公路物流行业的混乱。”

 

 

大田物流集团的庞经理也表示,目前大型物流公司受到小型物流公司,还有个体货运的影响较大。小型物流公司和个体货运的优势是转换速度快,运营成本低,灵活性强,可以承受超载带来的罚款,导致物流市场的运价偏低,损害了行业的整体利益。“可以说,超载已经严重影响到公路物流行业的发展,严格治超刻不容缓”。

 

政策与法规矛盾  条例施行徒增困难

 

《条例》的实施困难,并不仅仅存在于执法不一和执法不严,更体现在该条例与其执行的政策的冲突。

 

据悉,《公路安全条例》第33条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但目前实行的一些政策与该条例之间存在自相矛盾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条例》施行的效果。”对此,恽绵感到非常诧异。

 

据他表示,《条例》虽规定超限载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但在实际运输中,如果一辆卡车超载,司机只要多交一定的通行费,就可以正常通行。“目前在全国各地广泛推行的计重收费,被很多人认为是治理超载超限的关键措施。”

 

在恽绵看来,计重收费与《条例》本身是冲突的。“交了钱,超载的车辆就可以正常通行,那么超载是不是就不违法了?”

 

记者在走访物流市场的过程中也发现,一些重卡司机虽然认为计重收费对于超载有一定的威慑作用,但如果运费合理(即可以支付超载多交的费用,并且可以赚钱),他们并不拒绝超载。

 

“之前央视经济频道播出的《聚焦中国物流顽症》节目,不但没有解决物流行业的困境,反而给物流企业带来了困扰。”郑美忠告诉记者,“原来管理部门在治超的时候,如果你超载,他们会通知你超载了,通知公司进行整改。但是这个节目播出之后,如果你超载了,不再是通知公司整改,而是直接把车辆扣下”。

 

继《条例》之后,国家近期再度提出“超载入刑”的治理办法。在恽绵看来,这是一个很好的治超措施。他认为,治理超载超限就应该像治理酒驾一样,因为法律是非常严肃的。如果真的实施“超载入刑”,一定能促进公路物流行业的健康发展。

 

记者手记

 

《条例》施行一年以来,物流企业普遍表示,超载现象依然存在,而《条例》的治超效果不明显。物流行业是一个正在高速发展的行业,急需国家在各方面大力支持。而超载超限是物流行业发展的一个“毒瘤”,虽然国家几次三番的治理,但是收效甚微。《条例》的出台,曾被行业寄予极大期望,但如今看来,效果有限。这种状况的出现,需要主管部门对《条例》的实施进行反思,如何有效执行,达到治超的目的,真正消除制约公路物流行业发展的“毒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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