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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治不愈 治理货车超限超载能否入刑?

时间:2013/8/15 9:08:26来源:河南法制在线作者:郭跃华责编:0条评论

 

诉苦:并不想超载,但不超赚不到钱

 

货运司机高师傅说,现在的货车几乎都是贷款购买的,但“车多货少”的现象非常突出,车主都面临较大的还款压力,而且运输价格越来越低,同样的价格,你不拉,别人就会拉,有活儿干总比闲着强。“低价的情况下,只能通过超载赚钱,否则就赔钱。”高师傅说,货车超载也是迫不得已,货车为了维持利润,便想方设法增加运量,而且越超越多。

 

采访中,很多司机都表示,他们不反对治超,但必须得严格执行政策,否则一些人能够超载,而另一些人不能超载,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严格禁止车辆超载,当时也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关注,但直到现在,也没有能够制止住超载货车的脚步,其主要原因还在于利益的驱使。

 

新规:“双保险”能否切断超载根源

 

据介绍,2013年8月8日起开始实施的《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源头管理和路面执法两个方面杜绝货车超载,等于上了“双保险”。

 

“保险”一: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首先,《办法》规定,货运车辆本身需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不允许擅自改装车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拼装或者擅自改变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

 

其次,《办法》增加了货运源头单位的责任。货运源头单位在货物装运前应当对货运车辆及驾驶员的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查验登记。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场)等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站(场)。

 

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建立健全货运车辆驾驶和放行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不得为没有号牌或者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配)载货物;不得为擅自改变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的货运车辆装(配)载货物。

 

“保险”二:加强路面执法,超载必须卸货

 

《办法》规定,新建公路按照规划需要设立治超检测站点的,应当将治超检测站点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与公路同步设计、建设、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实施联合执法。

 

经检测认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应当责令当事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卸载、分装后的货运车辆应当经过复检,符合规定标准后方可上路行驶;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且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治超检测站点应当为卸载货物提供3天的免费保管,并依法与承运人签订保管协议。超过协议约定的保管期限,经通知承运人仍不运走的,由治超检测站点依法处理。

 

建议:借鉴酒驾入刑经验超载也入刑

 

以罚代卸、乱罚款等乱象屡禁不止,其中很重要的原因也是在于利益。对于货车车主来说,超载有了利益,而对于执法单位来说,以罚代卸也可以带来丰厚的利益。业内人士指出,《办法》中从源头管理和路面执法等方面都严格限制了货车超限超载,但如果以罚代卸、乱罚款等乱象得不到有效遏制,《办法》就会被架空,成为一纸空文。

 

目前,我省还存在治超措施落实不平衡,治超能力建设不足等问题。超限超载久治不愈,除了利益的驱使,没有严格执法外,另一个原因是处罚力度不够。“目前治超的法律也没有统一。”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广晓说,《道路交通安全法》从安全角度设计车辆不能超载,而《公路法》是从公路路产安全角度设计车辆不能超限,这就造成车辆超限后就一定超载,不同的执法部门都可以进行处罚,客观上导致了处罚的不统一。

 

“对于超限超载,是不是可以借鉴酒驾入刑的经验,发挥刑法的震慑作用。”朱广晓说,酒驾入刑时,当时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有支持声,也有反对声,但从效果来看,酒驾入刑后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酒驾的数量在逐步减少,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那么,超限超载入刑是否会有滥用刑法之嫌?朱广晓说,严重超载的货车跑在路上就是一颗定时炸弹,发生事故的几率大大增加,会威胁到他人的安全。另外,超载对公路的危害不言而喻,客观上也造成了对公共财产的损害。所以,超载入刑应该和酒驾入刑一样,会对整治超限超载这一顽疾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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