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起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10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按照办法规定,机动车安检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场所维修、保养,如有违反,逾期不改者将面临最高1万元的罚款。
《办法》规定,机动车安检机构要求机动车到指定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逾期不改正,将被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即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的,将被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