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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头管理 重卡企业苦不堪言

时间:2011/3/26 7:19:40来源:中国工业报社 王梓函作者:中国工业报社 王梓函责编:0条评论

 

2009年6月22日,交通运输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通过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司长李刚的解读,该《办法》适用于道路运输车辆,包括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汽油或柴油为单一燃料的、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国产和进口车辆。

 

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及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客运、货运车辆不在《办法》的适用范围之内。

 

李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办法》分两个步骤来实施。自2009年11月1日起,《办法》开始施行,交通部公布的车辆检测机构开始受理车辆生产企业的燃料消耗量检测申请,并进入4个月的过渡期。期间,《车型表》不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道路运输证》的核查条件;自2010年3月1日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开始将燃油消耗量作为必要指标,对照《车型表》进行核查。后来,该政策实施又设置了一年的车型过渡期,即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
近日,交通运输部在其官网上发布公告,强调从2011年3月1日起,严格执行《办法》,燃料限值不达标的运输车辆将不予办营运证。公告称,“自2011年3月1日起,《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过渡期车型表》(以下简称《过渡期车型表》)废止,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工作将进入新阶段。”“所有新购车辆(含国外进口车辆)申办营运资格的,运管机构要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记的车辆型号,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告的《达标车型表》。对车辆型号未纳入《达标车型表》的车辆,终止车辆核查,不予办理营运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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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记者向企业了解,企业生产的车型,只有进入达标车型公告,才能在销售给用户后顺利办理营运证。从经销商处了解到的信息是,由于车型申请进入达标公告的单台费用大约是2万元,因此很多企业并没有完成所有车型的申报工作,并一直持观望态度。现在有大量在售车型,并不在达标车型表中。很多经销商目前已经不敢接受未进入《达标车型表》的车型订单。

 

据悉,近日,邗江中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新购了5辆通华牌特殊结构货车,价值200余万元,前往邗江运管部门办理道路运输营运手续。邗江运管部门依据《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记的车辆型号,检索交通部《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发现该款车型属于《过渡车型表》,邗江运管部门终止了车辆核查,不予办理营运手续。

 

记者了解到,如果从3月1日开始,运管部门严格按《办法》执行,那么中国重汽、陕汽、红岩、北奔、华菱等车企将会比福田、解放、东风和江淮等少很多可售车型。3月正是销车的旺季,这些企业将如何应对法规,对重卡企业而言,是一个痛苦的选择。

 

节能减排是国家的大政方针,促进商用车降低油耗是好事。但是,交通部单独搞一个燃料消耗检测办法,与工信部的有关管理产生了重叠,也与国家实施的分阶段排量限值标准相矛盾,会给汽车企业带来不必要的负担。相关专家表示,同样的燃油消耗检测和限值要求,已经包含在工信部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里了,交通部完全可以在工信部的框架下进行油耗管理。如果再单独检测,势必让企业增加不必要的支出。在工信部现行公告管理中,对产品的油耗是有明确要求的,而对于燃料消耗量标准的高低完全可以在一个检测方法和管理框架内进行调整。如果交通部非要做些什么的话,倒是可以添加些实验标准。

 

据悉,中汽协会此前已向国务院法制办、交通部与工信部递交了文件,沟通两部委涉嫌重复管理的问题。国务院的回复意见是:希望各部门加强沟通合作;工信部的回馈是:欢迎交通部与工信部对此事进行沟通;交通部的回馈是:检测的办法符合法律规定。

 

受访企业均希望有关部门应尽量多地合作,尽量避免让企业承载过多的负荷。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尚未彻底结束,市场依然不振的情况下,汽车行业不希望再有新的加重企业负担的管理措施,希望政府考虑到当前经济形势,从不增加企业成本的角度出发,尽量和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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