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汽车与戴姆勒签订技术许可协议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签订技术许可协议的公告
2011年9月29日,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田汽车",甲方)与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待成立之日起称乙方,以工商注册为准),在北京市签订了《H4卡车技术许可协议》。
根据合资合同的约定,福田汽车许可合资公司使用H4卡车技术,以使合资公司在中国大陆境内装配和/或生产以及经销H4卡车,北京福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福田国际")可以委托合资公司生产该等产品,用于中国大陆境外销售。
一、许可标的
福田汽车将向合资公司许可H4卡车的技术,合资公司可以利用该等技术在中国大陆境内生产和销售H4卡车。
二、许可使用费
合资公司应当向福田汽车支付许可使用费,共计人民币十七亿二千零一十万元。
该许可使用费分为入门费和分期使用费。
特别提示:
支付前提条件为:待合资公司具备生产该等许可产品生产条件后,且福田汽车交付第一批许可车型(以较晚发生的日期为准)后的三十日内,合资公司向福田汽车支付入门费。入门费为人民币七亿三千八百七十一万元。
分期使用费在五年内全部收取完毕,每一期费用均为人民币一亿九千六百二十六万元,应按年在第一期付款后每个周年届满之日支付该等款项。每年根据收取金额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本公司将于收取到每笔费用后及时披露。
三、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并经合资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予以确认之日起生效,且应在本协议项下福田汽车许可的H4卡车的最后一个车型"量产"之日的第十个周年期满之日期限届满。
本协议自福田汽车股东大会及合资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本事项属于关联交易,尚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将严格履行相关法律审批程序,并将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及时披露。
特此公告。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签订技术许可协议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