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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新能源车地补办法补充通知 按国家标准1:0.5执行

时间:2017/10/12 9:12:20 来源:本站 作者: 责编:王瑞昊 评论:0


近日,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根据通知,补贴的范围和条件为:山西省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纳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山西省内车辆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纳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甲醇汽车、燃气汽车。


从2017年1月1日起实现终端销售的,并且在公安车管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行驶证的新能源汽车可申请财政补贴。非个人用户购买新能源电动汽车申请财政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补贴标准:2017年1月1日起,电动汽车营销补助按照国家同期补助资金1:0.5标准执行。2017年,甲醇 0.5万元/辆,甲醇重卡0.5万元/辆,甲醇轿车0.25万元/辆,甲醇多用途乘用车0.1万元/辆;燃气重卡0.5万元/辆,燃气轻(微)卡0.1万元/辆。文件详情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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